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另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印刷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共同利益及矯正弊害並謀同業會員親睦為宗旨。 |
| 第 四 條: |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譽為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152巷24號。 |
第二章 任 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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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 第 六 條: |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印刷、製版、裝訂、燙金、設計打字、印刷器材及印刷相關業務等之公司、行號或廠商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凡依法取得登記證之公司、行號或廠商,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一名出席本會為會員代表。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代表得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主持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擔任之。 |
| 第 八 條: | 公司、行號、廠商,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主體人或會員代表,需以書面通知本會。 |
| 第 九 條: | 按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對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加入者,由主管機關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之決議按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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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一 條: | 公司、行號、廠商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屬實應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
| 第 十 二 條: | 會員舉派代表時應給以委託書並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應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換。 |
| 第 十 三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
| 第 十 四 條: | 公司、行號、廠商選派之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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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五 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 第 十 六 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 以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 第 十 七 條: |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撤換原推派之會員代表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 八 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另選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前任任期為限。 |
| 第 十 九 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得以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行選擇。 |
| 第 二 十 條: |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 廿 一 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 第 廿 二 條: |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 第 廿 三 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
| 第 廿 四 條: | 理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南市境內有住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本市境內住所者。 |
| 第 廿 五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 廿 六 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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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廿 七 條: | 依商業團體法實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會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員幹事若干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
| 第 廿 八 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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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廿 九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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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十 條: | 理事長、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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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一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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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二 條: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第五章 會 議
| 第 三十三 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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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四 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
| 第 三十五 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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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六 條: | 本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流主席。 |
| 第 三十七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會員代表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有關分區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
| 第 三十八 條: | 本會理事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
| 第 三十九 條: |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四 十 條: |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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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十一 條: |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 第 四十二 條: | 本會年度經費之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
| 第 四十三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七章 附 則
| 第 四十四 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 第 四十五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
| 第 四十六 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准備案後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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